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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一、阅读提示
二、裁判要旨、案情简介、裁判要点、实务经验总结、相关法律规定、延伸、案件来源
时下,中国电视剧非常流行翻拍各类热门小说,但在翻拍过程中,常常会引发各种侵权事件,比如侵犯他人改编权、署名权,抄袭等一系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件。其中最常见的应属侵犯他人改编权,那么我们就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裁判要旨
认定是否侵犯改编权,采“接触加相似”的判定原则。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要求保护的权利人作品;相似是指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案情简介
赫民英因其所著小说《冀中除奸英豪》被翻拍为《敌后英雄》后未署名赫民英为著作权人,而起诉榆林市晓云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树超、河北电视台,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赫民英的诉讼请求。赫民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榆林市晓云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树超、河北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不得播放未署名赫民英为原作作者的电视剧、该剧VCD、DVD制品以及同名电视小说等一切派生作品,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赫民英其他诉讼请求。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电视剧《敌后英雄》是否改编自赫民英所著《冀中除奸英豪》。
再审法院论述: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赫民英所著《冀中除奸英豪》与电视剧《敌后英雄》相比对,二者在内容上均为抗日战争时期的冀中抗日除奸题材,主要正面人物均有汪子凤、王保长、张大娘、玉香、李中英等,主要反面人物均有冈村宁次、居川、谢兰花、马大炮、小红嘴等姓名完全相同的人物,且其他人物名称也相似;二者在人物设置与人物身份及关系上多处构成相同或相似,人物之间交互关系、故事情节发展也存在相互对应情形。将电视剧《敌后英雄》第1集、第3集、第6集、第7集、第10集、第11集、第18集等涉及的主要典型情节设置与其《冀中除奸英豪》中的情节设置相比较,二者典型情节存在较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比如,电视剧《敌后英雄》第1集中抗日女干部田萍被日伪军抓住,与《冀中除奸英豪》第二章27页中田君萍被日伪军抓住;电视剧《敌后英雄》第6集中为了牵制康大光为首的除奸队,鬼子决定成立了擒康队,与《冀中除奸英豪》第七章第106、107页中日寇为了反除奸,以居川为首成立了“擒康别动队”;电视剧《敌后英雄》第11集中康大光不念亲情,为了除奸,痛下决心除掉哥哥康大亮(叛徒),与《冀中除奸英豪》第十二章第217页中大康仰天长叹:“为有你这样的哥哥感到害臊”,大康饱含眼泪,挥匕首扑了过去;等等。从上述事实可见,电视剧《敌后英雄》和赫民英所著《冀中除奸英豪》在主要内容、故事情节、人物设置以及人物身份及关系上存在相同或者相似情形,二者内容存在较高的关联性、相似性,二审判决在充分考虑马树超、榆林市晓云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赫民英签订有作品改编协议以及《协议书》的履行情况等情形,认定电视剧《敌后英雄》系赫民英所著《冀中除奸英豪》改编作品并无不当。浙江唐德公司和北京唐德公司主张《敌后英雄》的创作来源于历史事实以及相关情节内容和人物名称在抗战剧中普遍存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实践中,认定是否侵犯改编权,采“接触加相似”的判定原则。接触可以参考被诉方是否与权利人存在往来,签订协议等行为,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相似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
1.内容/题材,在对题材进行比对时,需要注意,如果属于公有领域的生活题材、历史题材等,这类型的题材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不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
2.人物设置与人物主要关系,但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而必须采取某些事件、角色、布局、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语言表达及故事情节,语言表达属于特定语境下的惯常用语,非独创性表达。从故事情节看,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与情感的故事情节属于表达的范畴,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故事情节中仅部分元素相同、相似并不能当然得出故事情节相同、相似的结论。如果故事情节属于公有领域素材或缺乏独创性的素材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整体比对,主要内容存在较高的关联性、相似性,具体表达上借鉴内容所占比例亦较高,会导致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就构成了整体上的相似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延伸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改编权或者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是一种再创作,或称演绎创作,是从原有作品派生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
案件来源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赫民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再审(2016)最高法民申446号/二审(2015)翼民三终字第45号/一审(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4号
张颖 律师
张颖律师现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顺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自2011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和研究,擅长专利撰写、专利检索、专利无效分析、专利的PCT申请及国外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行政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精通商标的马德里申请及国外申请、商标侵权、商标的复审及行政诉讼。深度研究影视娱乐法,尤其对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过程中所涉及的影视投融资、演艺经纪、影视作品版权、影视合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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